(2015)宿埇执字第026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匡贵山、王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匡贵山,王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2650-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的法定代表人:刘波,该负责人。被执行人:匡贵山。被执行人:王珂。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宿埇执字第02650-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匡贵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697元,现因被执行人匡贵山、王珂与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匡贵山、王珂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爱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