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薛艳娥诉被告高天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595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现住志丹县聚宝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