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莉诉孙四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621民初2217号原告:王莉,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魏秀刚,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四周,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诉被告孙四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莉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