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秋菊与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075号原告黄秋菊,1963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齐长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97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实原,1954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菊与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秋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秋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秋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黄秋菊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秋菊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韵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