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水云塘村村民委员会与卢敏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水云塘村村民委员会,卢敏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1165号原告: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水云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水云塘村。法定代表人:徐招育,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华,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敏杰。委托代理人:周晓佳,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水云塘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卢敏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阳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水云塘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卢华、被告卢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水云塘村村民委员会起诉称:2012年,原告村民住宅楼11#-17#楼工程通过投标,由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但实际是卢敏杰、卢先进、周兵、屈统全挂靠在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根据原告与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期为300天;2、合同价值约定合同价为15228000元;由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垫资到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留5%质量保修金,其他工程款全部一次性付清。因该工程真正的承包人是卢敏杰、周兵、卢先进、屈统全,其中,卢敏杰、卢先进、周兵是本村村民,由于他资金有限,只垫资到4000000元左右时就要求我村开放支付工程款。原告陆续付到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1100000元,付给承包合伙人之一卢先进2548870元,付给卢敏杰2726004元,除5%质量保证金外所有工程款16881314元全部付清。合伙人之一屈统全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台临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原告在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屈统全工程款5274874元中的272600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理由是:原告给付真正承包人之一的卢敏杰2726004元是属于不正当给付。原告无奈只好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卢敏杰返还人民币2726004元。被告卢敏杰答辩称:收到原告支付的工程款2726004元事实。被告与卢先进、周兵、屈统全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而原告是该工程项目部的财务负责人,原告将工程款付给被告并不错误,也不存在损失,而原告领取上述工程款后,支付了材料款、借款、投资款等,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开庭审理,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11月22日,被告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期为300天;合同价值约定合同价为15228000元;发包方向承包人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均须汇入协议书指定的承包人银行账户;由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垫资到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留5%质量保修金,其他工程款全部一次性付清。2012年11月25日,屈统全挂靠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屈统全承建原告的村民住宅楼工程。2012年12月11日,屈统全、卢先进、周兵与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水云塘村民住宅楼由四人合作入股,本工程共分10股,屈统全与被告各4股,卢先进1股,周兵1股,被告负责财务和材料供应。2013年12月11日,上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分别于2015年4月13日、2015年6月2日支付给被告1900000元、826004.58元,共计2726004.58元。2015年5月11日,屈统全以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水云塘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5)台临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违背了原告与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且未经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属于不当支付,原告对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屈统全的工程款中在欠付工程款272600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领取工程款2726004元经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违背了原告与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被告取得该工程款没有合法根据,且原告需在欠付工程款272600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依法应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敏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水云塘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27260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8元,减半收取14304元,由被告卢敏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08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