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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何伟、孙波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伟,孙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伟,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510。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韩夫,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孙波,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218。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伟、孙波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9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9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审 判 员  李晓琦代理审判员  贺 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璐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