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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任登建与周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登建,周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395号原告任登建,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兆军,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登建与被告周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登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中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