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7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子奇与羿荣军、侯敬东、静国军、赵娟民间借贷纠纷冻结静国军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奇,羿荣军,侯敬东,静国军,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7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子奇,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羿荣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西县。被执行人:侯敬东,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静国军,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赵娟,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子奇与羿荣军、侯敬东、静国军、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静国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有工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静国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行发放工资款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正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