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英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英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英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许房英。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根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英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5139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77.08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他系列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抵押物暂未能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2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