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旋锦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旋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旋锦波,男,(身份证号码:×××33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贵广东省龙门县。本院作出(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旋锦波应支付罚金8000元,因被告人旋锦波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旋锦波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旋锦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调查旋锦波的财产,未发现有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2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