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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周星华,邓婉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周星华,邓婉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9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肖立卫,行长。诉讼代理人都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吴雷。被告周星华,男,汉族。被告邓婉媚,女,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周星华、邓婉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周星华于2012年12月向原告下属支行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并与原告签订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后经原告审批批准后,向被告周星华发放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被告周星华持该卡从2013年2月20日开始进行消费,截止2016年2月23日共透支欠款合计91264.52元,其中本金67606.66元,利息13900.34元,滞纳金8957.52元,年费800.00元,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同时,被告周星华、邓婉媚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欠款的,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透支利息和滞纳金。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所有欠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周星华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消费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年费等共计91264.52元,(暂计至2016年2月23日,其中本金67606.66元,利息13900.34元,滞纳金8957.52元,年费800.00元),从2016年2月24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被告邓婉媚对被告周星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与本案相之全部诉讼费用。两被告未提交证据亦无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信用卡透支利息为日万分之五。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被告除按原告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另查明二:根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结婚证复印件显示,两被告于2006年2月1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周星华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等,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滞纳金有所调整。关于滞纳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虽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但对最低还款额未作具体规定,本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最低还款额也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不利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的原则,对最低还款额应解释为被告消费的本金而不包括利息、费用。为便于计算,本院以被告尚欠本金为其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计算其尚欠滞纳金,一次性计收,即67606.66元×5%≈3380.33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故本院认定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周星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7606.66元、利息13900.34元、滞纳金3380.33元、年费800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3日,此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67606.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邓婉媚对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1元,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周星华、邓婉媚共同负担9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瑜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