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尚麟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刘尚麟。申请执行人李宛卿。被执行人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汉伟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刘尚麟、李宛卿与被执行人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刘尚麟、李宛卿购房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2015年11月10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刘尚麟、李宛卿已全部领取执行款,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案己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永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