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民特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反请求申请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汩罗市天盛铜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反请求申请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汩罗市天盛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特11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科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王应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玉龙,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汩罗市天盛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汩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龙舟南路。申请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103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