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媛与聂志军、卢领华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异57号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聂志军,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卢领华,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春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靖,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高媛,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5)京东方内经证字第5011号公证书及(2015)京东方事证字第119号执行证书,本院在执行高媛与聂志军、卢领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聂志军、卢领华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的申请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不予执行申请人聂志军、卢领华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证书确定的各项费用明显超出规定的利率,确实存在错误,故请求裁定不予执行(2015)京东方内经证字第5011号公证书及(2015)京东方事证字第119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申请人聂志军、卢领华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5)京东方内经证字第5011号公证书及(2015)京东方事证字第119号执行证书作为证据。申请执行人高媛称,关于给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同意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22日借款人聂志军、卢领华与出借人高媛共同签署《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聂志军、卢领华向高媛借款300万元。借��期限截至2015年11月21日,借款利息月息2.0%。借款到期不能依约还款的,除向高媛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律师费、差旅费等。2015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5)京东方内经证字第5011号公证书,赋予上述《借款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2015年9月22日,高媛向聂志军、卢领华提供借款300万元。根据高媛的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了(2015)京东方事证字第119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中确认执行标的为: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整)、利息(合同约定为按月计息,月息为2.0%)、违约金(借款到期不能依约还款的,违约期间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因被申请执行人聂志军、卢领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2016年1月5日,高媛持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京0101执82号立案执行。上述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5)京东方内经证字第5011号公证书及(2015)京东方事证字第119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卷材料、听证会记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高媛与聂志军、卢领华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双方应遵守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规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2015)京东方事证字第119号执行证书在确认聂志军、卢领华需给付高媛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三百万元整、利息(月息为2.0%)的同时,还需给付违约期间的违约金、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因此,该执行证书确认的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经折算后的实际利率已经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京东方事证字第119号执行证书载明的执行标的中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经折算后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裁定不予执行部分的债权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幸浩辉人民陪审员 张亚芬代理审判员 史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