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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政祥与徐世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政祥,徐世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政祥。被执行人徐世威。申请执行人周政祥与被执行人徐世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政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世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世威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朔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民币4000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1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徐世威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朔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民币37385元。现因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徐世威案款36988元、申请执行费397元(共计人民币37385元),被执行人徐世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兆海审判员  彭鹏飞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