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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少华因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少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辉,男,汉族,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609项目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华,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旭东,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少华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原审鉴定过程中,被上诉人李少华作为施工方,双方签字的变更说明及项目加款说明未提供给鉴定部门,导致鉴结论有误。因此,现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阿勒腾审 判 员  张丹丹代理审判员  陈积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