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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伍后迪与孙文胜、余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后迪,孙文胜,余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426号原告伍后迪。委托代理人王冬姣,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文胜。被告余莉。原告伍后迪诉被告孙文胜、余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振羽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后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冬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文胜、余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3月,因销售啤酒,原告与二被告夫妇相识,截止同年11月,二被告欠原告啤酒款7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督促换条,2015年1月31日,被告孙文胜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条,下欠原告40800元。2015年2月至现在,被告只还款4500元,下欠原告363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36300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孙文胜、余莉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及两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孙文胜欠原告啤酒款40800元。3、原、被告手机短信及银行往来账。证明被告欠原告啤酒款的事实;被告自出具欠条到现在已还款4500元,欠原告36300元的事实。4、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及处理结果。证明该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文胜、余莉未提交证据。本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4内容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经庭审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1月31日,被告孙文胜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伍后迪啤酒款四万零八百元整(400800),终生有效”,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孙文胜断续偿还了部分欠款未再持续。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孙文胜和余莉于2002年1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孙文胜向原告出具欠条,证实双方已对原买卖合同进行了结算,欠条未约定履行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同时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从出具欠条之日起按贷款利率计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认被告孙文胜出具欠条后偿还了4500元,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孙文胜向原告出具欠条时,为被告孙文胜和被告余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债务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文胜和被告余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伍后迪偿还欠款36300元。二、驳回原告伍后迪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707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振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中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