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胡俊与樊子达、杨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樊子达,杨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827号原告胡俊,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樊子达,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浒,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胡俊诉被告樊子达、杨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胡俊负担。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玺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