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卢秋萍与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秋萍,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民初1478号原告卢秋萍(曾用名卢晗),女,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被告田龙,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原告卢秋萍与被告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秋萍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田龙偿还借款10000元;2、被告田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田龙借原告卢秋萍款1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卢秋萍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田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戈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