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682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被告周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郭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郭某与周某因自己办企业需要周转资金,通过熟人介绍陆续借原告现金200000元,二被告承诺很快还款,却一直未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只能求助法律的帮助。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整,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周某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郭某与周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李某现金200000元,借款人周某、郭某。担保人刘某。原告于当日通过某银行账户向刘某账号转账32000元、向某银行账号转账142000元。原告称上述账号是被告指定的,并另向被告支付现金26000元。此款被告郭某与周某至今未归还原告。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某、周某欠原告借款20万元未还,有借条、转款凭证、刘某证言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郭某、周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郭某、周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