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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飞与李生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李生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161号原告王飞,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职工。被告李生桃,女,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中国人民银行山阴支行副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李生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审判员  陈晓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