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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左文敬与熊希光、金光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左文敬,熊希光,金光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文敬,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希光,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光贵,男。再审申请人左文敬因与被申请人熊希光、金光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三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左文敬在一审诉讼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包含了伤残赔偿金,二审在改判时未对该项诉请进行审理和裁判,遗漏了诉讼请求,左文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