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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彩云与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彩云,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2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彩云,女,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邯郸市京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183号德源大厦2505室。法定代表人王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云,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彩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5)峰民初字第114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被告京钰房地产公司采取返本销售、约定回购等形式销售商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分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新时代商业广场认购及委托经营协议》符合上述特征,被告京钰房地产公司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原告赵彩云可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原告赵彩云的起诉应予驳回,遂裁定驳回原告赵彩云的起诉。原告赵彩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产销售行为是真实的,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于法无据。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被告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服判。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分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新时代商业广场认购及委托经营协议》采取了“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的方式,故不能排除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莉审判员  宦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