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文进与郑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进,郑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482号原告:孙文进。委托代理人:王俊昇,台州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希明。原告孙文进为与被告郑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75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和前期应付的借款利息31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2年,���告郑希明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之后有陆续归还。2014年10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5000元及前期利息314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载明上述欠款事实,并约定利息按1.5%计算。该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希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文进借款本金275000元,并支付给原告按借款本金275000元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前期利息3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175元,由被告郑希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77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毛优优人民陪审员 王秀清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