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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炳发与刘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发,刘玉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473号原告黄炳发,男,195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刘玉敏,女,195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炳发诉被告刘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