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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晓庆与被告李宫有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庆,李宫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871号原告姚晓庆。被告李宫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晓庆与被告李宫有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晓庆于2016年0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宫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晓庆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晓庆撤回对被告李宫有起诉。本案诉讼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姚晓庆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高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志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