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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廖丽丽与林后高、林坚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丽丽,林后高,林坚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397号原告:廖丽丽。被告:林后高。被告:林坚敏。原告廖丽丽为与被告林后高、林坚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邵慧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