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马香丽与卞学红、智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香丽,卞学红,智玉林,马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马香丽,女,回族,居民。被执行人卞学红,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智玉林,男,汉族,农民。系卞学红之夫。被执行人马兴,女,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香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卞学红、智玉林、马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卞学红的房地产已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查封,而该房地产所在地属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我院依法将此案委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烽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周战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东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