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姜祯魏申请李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祯魏,李东,易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姜祯魏,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王程,律师。被执行人李东。被执行人易杨。申请执行人姜祯魏与被执行人李东、易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黑2701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东、易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祯魏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东、易杨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支账号为×××的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