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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先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先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黄先秀,女,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申请人黄先秀要求宣告胡晓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先秀称,我与胡晓明系夫妻关系,因胡晓明多年没有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7年。遂根据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胡晓明死亡。经查,胡晓明,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住崇义县中城河,身份证号:,系申请人黄先秀丈夫。胡晓明患有××,于1999年离家去深圳打工,同年××发作,其家人在送其回乡治疗途中走失,再无联系。经多方寻找,仍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2015年3月25日,申请人黄先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胡晓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胡晓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晓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胡晓明自1999年走失后,至今下落不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黄先秀系其妻子,故黄先秀请求宣告胡晓明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晓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蒋桂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