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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蒯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蒯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063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丁字港船闸南侧)。法定代表人单正川,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蒯建军,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蒯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0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秉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