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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树清因与被申请人杨士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树清,杨士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树清,现住承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士宏,现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树清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士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树清申请再审称:一、杨士宏起诉与事实不符,煤款早已结清;二、申请人原来因与其他人合伙做生意而在营子居住,直到2010年9月回到兴隆县居住,在此期间杨士宏从未找申请人要过煤款;三、对法律文书的送达提出异议,申请人是兴隆县工行的退休人员,法院最起码应邮寄送达各种法律文书,而法院将各种法律文书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因为申请人不订阅《人民法院报》,故始终没有看见公告。法院缺席审理当日,申请人正在服刑期间;四、申请人的住址是兴隆县兴隆镇大友屯村,被申请人提供的住址是虚假的,所以申请人对地域管辖存在异议。鉴于申请人提出的以上问题及法律异议,请求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予以审核,撤销原判决。杨士宏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因欠煤款向我出具了欠条,经我多次催要,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无法联系到申请人,故申请人欠款事实真实存在,申请人提出的我从未主张过该款也与事实不符。因申请人原一直在双桥区居住,故我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申请人下落不明,法院也向申请人住所地的居委会进行了调查,故法院的管辖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原一审判决于2014年10月29日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申请再审,已超过了申请再审的期限。综上,杨树清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树清虽主张欠款早已结清,且被申请人杨士宏从未向其催要过该款,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推翻原审判决。被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根据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记载的相关信息,向申请人登记的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查,在明确申请人长期未在该村居住的情况下,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未依法提出管辖异议及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于2014年10月9日生效。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即2015年4月8日前申请再审。申请人杨树清于2016年3月11日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树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电英人民陪审员  尤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桂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