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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门忠平与天津市宏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忠平,天津市宏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70号申请执行人门忠平。被执行人天津市宏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法定代表人门忠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门忠平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宏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广柱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