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云峰、朱翠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云峰,朱翠珍,陈彬,刘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云峰。被执行人朱翠珍。被执行人陈彬。被执行人刘同福。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标的为47718.1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7元,保全费1070元;执行费61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金额28332元,其余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