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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鹏鹏与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鹏,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鹏,男。委托代理人张东来,男。被执行人李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鹏与被执行人李明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李明长期在外务工,去向不明,本院已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房产、车辆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