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8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伟鹏与被告刘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鹏,刘翔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8962号原告:何伟鹏,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联系。被告:刘翔宇,男,199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南京市建邺区。原告何伟鹏诉被告刘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何伟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伟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卞文军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彩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