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2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小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小蔺,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古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蔺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磊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小蔺到鲤城区金龙街道友谊超市对面的丽景休闲会所102包厢欲做按摩,见服务员兰某挂在包厢内衣架上的外套口袋内放着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976元)及人民币200元,便趁兰某离开包厢之机,将上述手机窃走并迅速离开会所。被害人兰某发现手机被盗后和同事一起出门寻找,后在友谊超市门口发现被告人坐在一辆出租车里,遂将车拦下并报警。随后,被告人周小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上述手机及人民币2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被害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小蔺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小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相关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关于苹果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兰某的陈述、证人杨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周小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小蔺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周小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小蔺系初犯,归案后能认罪且能预缴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能达到刑罚的处罚目的,故对被告人周小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小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进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少晶速 录 员  陈奋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