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赔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黄瑞明申请申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赔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瑞明。再审申请人黄瑞明因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4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瑞明申请再审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与陈江镇人民政府组织五一村黄松建、黄新华冒用黄瑞明的名义将征地青苗补偿款占有,该犯罪行为造成黄瑞明无法按照当地标准获得晒谷堂、鱼塘、果树、松树等青苗补偿款。该管委会还与黄新华联合偷填黄瑞明家门前一亩鱼塘,并与陈江镇人民政府违法侵占其上述财产。2015年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砍伐黄瑞明所有的果树400余棵、侵占上罗村墓地及其财产。请求判令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按应由标准予以补偿并进行国家赔偿,确认其行为违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黄瑞明起诉主张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侵害其财产并请求赔偿损失,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管委会实施了征收黄瑞明所有的果树、松树、鱼塘、晒谷堂等财产的行政行为,亦未说明该管委会以何种行政行为侵占其按当地标准计算的青苗补偿费,因而原裁定关于黄瑞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认定并无不当。黄瑞明另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该管委会违法犯罪刑事责任的问题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综上,黄瑞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瑞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汪治平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于 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董俊武书记员 余嘉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