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向高友与湘西龙山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高友,湘西龙山电力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206号原告向高友,住龙山县老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荣德,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湘西龙山电力分公司,住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祥,公司经理。原告向高友诉被告湘西龙山电力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高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高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田清操审 判 员 莫艳君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