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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向高友与湘西龙山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高友,湘西龙山电力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206号原告向高友,住龙山县老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荣德,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湘西龙山电力分公司,住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祥,公司经理。原告向高友诉被告湘西龙山电力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高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高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田清操审 判 员  莫艳君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