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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武月风与吴金锤、马水河、杨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月风,吴金锤,马水河,杨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681号原告:武月风,女,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吴金锤,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马水河,男,195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杨嫩,女,195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武月风与被告吴金锤、马水河、杨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月风诉称,2006年1月,三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约定利息1分,现金交予被告杨嫩和马水河,被告吴金锤向原告出具收据。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本金及利息拒绝归还。故此,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借原告现金4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吴金锤、马水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目前已向本院起诉的已达20多人,仅起诉的吸收存款金额就达28万余元。被告吴金锤、马水河的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月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小丽审判员  申山虎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