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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卢氏县戊己鑫矿业有限公司、王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卢氏县戊己鑫矿业有限公司,王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042号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超,男,系该公司法规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郝魁,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卢氏县戊己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民,总经理。被告王泽民,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氏县戊己鑫矿业有限公司、王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惠丽陪审员  肖玉霞陪审员  吕红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闪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