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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32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欧珠平措诉张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珠平措,张友平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22民初40号原告欧珠平措,男,1980年7月1日出生,藏族,农民,西藏江达县人,住江达县城关镇岗达村。被告张友平,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四川省宣汉县人。2016年4月20日,本院收到原告欧珠平措的起诉状,称与被告张友平于2015年6月7日签订房屋修建合同,由张友平负责修建位于西藏左贡县碧乡的房屋,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完工。但张友平未按约定完工,现要求被告张友平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经审查,被告张友平系外来暂住人员,原告欧珠平措诉被告张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在西藏左贡县境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欧珠平措的起诉,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贡嘎拉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