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5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与严建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严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5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吴文新,行长。被执行人严建飞,女,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7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诉被告严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严建飞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严建飞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75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健审 判 员 杨现正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