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46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526。被告李某,男,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2150()。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其于××××年××月初在澳门旅游时认识了被告李某,三个月后,二人在珠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不久,其到澳门探亲时发现被告身边可能有其他女性,并且,被告开始避而不见。从此以后,原、被告再无任何联系。因被告有长达8年的时间内未尽到丈夫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黄某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在珠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该局出具了粤珠结字010600435号结婚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黄某认可其系自愿与被告李某结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予以证明,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李某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原告黄某的住所地、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缔结地在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实体法作为判断双方离婚纠纷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告黄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仅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且当庭确认其与被告李某系自愿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黄某未向本院提交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黄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席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育君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