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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侯龙飞与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龙飞,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785号申请执行人侯龙飞,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子,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侯龙飞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60036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85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款2396000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侯龙飞已领取该案件款,剩余案件款204361元及逾期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协商解决,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4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2396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