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民初375号原告迟某。被告刘某。原告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唐吉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自2015年9月1日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于2014年8月23日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100天,同年12月29日我再次住院治疗6个月,我现在身体活动受限,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生活来源,如果原告能给我50万元的生活补助款我就同意离婚,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23日,被告突发脑出血,第一次住院治疗100天,第二次住院近200天,造成当时怀孕的被告流产,现被告生活不能自理,由其母亲照顾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被告身体有病,生活不能自理,原告作为丈夫更应该履行扶助义务,对被告的生活予以照顾,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