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8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严友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友财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81刑初64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友财,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身份证号码:×××3971,初中文化,职业:经营废品站,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友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友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9月份间,被告人严友财先后多次向陈某(已捕)收购其利用职务侵占的铜芯电缆线约1500米,共付给陈某人民币约160000元,之后被告人严友财将铜芯电缆线转卖给他人共获利人民币11000元。同年10月10日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严友财抓获归案,当场在其废品收购站内查获赃物铜芯电缆线约15公斤。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销赃给被告人严友财的铜芯电缆线总价人民币543135元。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严友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情节严重,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友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9月份间,被告人严友财先后多次向陈某(另案处理)收购其利用职务侵占的铜芯电缆线约1500米,共付给陈某人民币约160000元,之后被告人严友财将铜芯电缆线转卖给他人共获利人民币11000元。同年10月10日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严友财抓获归案,当场在其废品收购站内查获赃物铜芯电缆线约15公斤。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销赃给被告人严友财的铜芯电缆线总价人民币54313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陆丰市公安局陆公受案字(2015)272号《受案登记表》、陆公立字(2015)694号《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9日,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在侦办“陈某盗窃案”中发现严友财有非法收购、销售风力发电厂变电站的铜芯电缆线的违法犯罪嫌疑。次日凌晨2时多,侦查人员在铜锣湖农场将嫌疑人严友财带回审查,经审讯,严友财交代了于2015年7月份开始,多次向陈某收购工程铜芯电缆线后销售给他人,涉及金额人民币一十多万元的犯罪事实。陆丰市公安局遂决定对严友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一中队《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0日凌晨2时多,刑警大队一中队组织人员在铜锣湖农场将嫌疑人严友财抓获,在被抓获过程中严友财没有反抗、逃跑等行为。3.陆丰市公安局铜锣湖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严友财出生日期为1982年5月25日等基本情况。(二)鉴定结论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5)1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乐星红旗电缆1500米的价格为人民币543135元。(三)勘验、检查笔录1.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张、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陆丰市324国道铜锣湖路段,即是“比德能源有限公司”的斜对面约50米的一间居民屋内,该居民屋外围搭建围墙。侦查人员进入围墙内左侧一推满废品杂物的房屋,发现一黄色的编织袋,里面装有涉嫌的赃物铜芯电缆线,该电缆线已被脱皮,分段截断,长约50厘米,重量约30斤。2.陆丰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0约10日凌晨1时多,在盗窃嫌疑人陈某的指引下,侦查人员对位于陆丰市铜锣湖广汕公路旁的严友财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搜查,当场搜出可疑赃物铜芯电缆线约15公斤(用一旧黄色的纺织袋包住)。(四)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证言:2015年我经人介绍到华能风电厂给陈某打工从事电缆铺设工作,跟我一样在陈某手下从事电缆铺设工作的还有老周和老李。大概六、七月份开始,平时在做完工后,陈某经常叫我、老周、老李帮他一起将明阳公司提供的铜芯电缆卷圈,抬上他的三菱吉普越野车的后尾箱,然后载到一个买废品的店卖了。这样的情况持续了一段时间,约在9月份,陈某发现原本的铜芯电缆不够用了,就买了一批铝芯电缆回来,并交代我、老周、老李用这批铝芯电缆代替原先铜芯电缆铺设下去。当我们铺设两个桩位(288米)的时候,明阳公司一个姓罗的人下来检查工作,发现了陈某用铝芯电缆代替铜芯电缆的事。因为铜芯电缆价格比较高,陈某把这些电缆偷出去卖给废品站,得到了很多钱。该废品站在铜锣湖那里,我只是做陈某的车去帮他将电缆抬下车,其他的由陈某自己去跟那个废品站老板交涉。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相片辨认,证人郭某指认9号男子(严友财)就是陈某销赃的对象。2.证人李某证言:我跟郭师傅、周师傅、陈某一直在陂洋镇风力发电厂施工地工作。在2015年8月份开始,陈某就交代我跟郭师傅、周师傅在下午下班的时候把铜芯电缆线剪一截下来,让我们把那一截铜芯电缆圈起来,但有时候也把那一长截的铜芯电缆剪成一小段的,放在陈某驾驶的越野车的后尾箱上,陈某自己开车载下山去卖给废品部。这样的情况一直到9月底,那些铜芯电缆没有了,陈某就没再叫我们截。到10月5日,铝芯电缆代替铜芯电缆的事情给湖南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人员发现了。废品的在铜锣湖的一条街上,我跟陈某去过一次,当时周师傅、郭师傅也一块去了。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相片辨认,证人李某指认4号男子(严友财)就是陈某销赃的对象。3.证人周某证言:我跟郭师傅、老李、陈某一直在陂洋镇风力发电厂施工地工作。在2015年8月份开始,陈某就交代我跟郭师傅、周师傅在下午下班的时候把铜芯电缆线剪一截下来,让我们把那一截铜芯电缆圈起来,但有时候也把那一长截的铜芯电缆剪成一小段的,放在陈某驾驶的越野车的后尾箱上,陈某自己开车载下山去卖给废品部。这样的情况一直到9月底,那些铜芯电缆没有了,陈某就没再叫我们截。到10月5日,铝芯电缆代替铜芯电缆的事情给湖南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人员发现了。废品站在铜锣湖的一家湘菜馆往华侨方向下去一点。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相片辨认,证人周某指认11号男子(严友财)就是陈某销赃的对象。4.证人陈某证言:2014年11月份左右,我的老乡杨军将华能汕尾南寮风电场的一部分线路铺设工程承包给我。于2015年7月底到9月底的时候,我将华能汕尾南寮风电场的铜芯电缆线剪切后,总共约四十多次(每次盗窃的铜芯电缆线约二十几米或几米不等)约1500米偷拿去卖给位于铜锣湖镇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共得到约人民币十六万元。第一次是7月份的时候,盗窃了六十多斤,得到了九百元,最后一次应该是在9月底,我盗窃了约三十斤,得到约五百元。当晚我带公安人员去查那个废品收购站,那个废品收购点的老板也就是当晚公安机关回来审查的人。当时他们发下4630米,用去了17*6*28=2856,罗华兵当时过来借去别的工程有145米(有借据),他再回收了50米左右,这样算下来是剩下1579米,除去其他损耗应该是1500米。第一次时,电缆线是做工用剩的线头线尾的废料,我收集以后载到废品站卖掉。以后大多数电缆线是安装的成段原材料,被我载出来卖给废品站。第一次时,老板问我这些电缆线是从哪里来的,我说我是风电厂安装电缆线工程的,这些电缆线是用剩下的废材料,他就跟我收购了。以后我卖给他电缆线时,废品站老板没有再问我,他心里清楚我这些电缆线是怎么来的,他也没说什么,也没叫我提供合法手续。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相片辨认,证人陈某指认8号男子(严友财)就是收购铜芯电缆线的人。证人陈某同时对其偷出并卖给废品店的铜线照片进行指认。(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严友财供述: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一个较胖的外省人开了一辆吉普车到我的废品站,车上还坐着另外三名工人,他们从车上搬下一些废旧的铜芯电缆线,电缆线已经被切成一小段一小段。那个较胖的外省人问我是否有收购废旧铜线等,我向他们说如果是成品我不收,但如果是废品我有收购。他向我说他是承包安装电线工程的,这些铜线是用完后剩下的废品。我见他这样说,觉得说的是真实的,我们双方谈好价钱,最后以铜线外面去皮每斤15元的价格,我向他们收购了所带的铜线,当时我收购了60斤铜线,拿了900元给外省人。之后那较胖的外省人陆续都有载着铜电缆线到我店里出售,每次都是几十斤,七八十或一百多斤等,一直到最后有三、四十次。最后一次卖给我是约在二三天前,他拿着较少的铜芯电缆线过来卖给我,我一称约30多斤,我把这些铜芯电缆线装在一个黄色的编织袋里存放在里屋,这一次恰好被公安人员搜出来。我一共向外省人收购大约有11000斤,这些铜芯线里面都是新的,没有使用过,没有合法手续或单位证明。我总共付给那个外省人约154000元。收购的外面包黑皮的铜线是14元,中间只包白皮的铜线是15元,没包皮的是16元,以后行情下跌时,就随着行情减低价格。在铜线较少时,外省人有时一个人过来,在铜线较多时,有时还带着其他二三名工人一起过来帮忙将废铜线搬下车。我把铜线收购后卖给一个揭阳人,揭阳人有时自己开车下来收购废旧铜铁等,他到来时,我就把店里有的铜线都卖给他,他没来,我就把铜线累计起来,并打他的电话,让他来收购回去。我以每公斤33、34或36元的价格卖给他,我每斤从中赚了约有1元,总共赚约有一万一千元。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12张相片辨认,被告人严友财指认8号男子(陈某)就是贩卖铜芯电缆线给自己的人。被告人严友财同时对向外省人收购的铜线照片进行指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友财明知没有合法来历凭证的铜芯电缆线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严友财归案后能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友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2、以营利为目的;3、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坦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友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唯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