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冯光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冯光,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执行人陈斌,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冯光与被告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斌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冯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银行的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光大银行银行开户,本院已冻结该账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余额;被执行人名下还有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开户,但该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股票。执行中,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陈斌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承办人在另案执行中曾至松江区泗泾镇叶家村村委会调查,该村委会表示被执行人因涉及巨额债务,已下落不明多年。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光与被执行人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