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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兰,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女,1974年6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学铜。被执行人:陶学银,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水平,女,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571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