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3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建峰、丁姣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张建峰,丁姣姣,郑翠生,刘凡纯,陈广成,成体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657号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英奎,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峰。被告丁姣姣。被告郑翠生。被告刘凡纯。被告陈广成。被告成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建峰、丁姣姣、郑翠生、刘凡纯、陈广成、成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6元,由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陈可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玉静 关注公众号“”